《中华人民共和国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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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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